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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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①2014年1月18日所借50000元: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支付欠付利息2600元,自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②2015年10月1日所借50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支付欠付利息2600元,自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偿还欠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