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327执恢17号 张振克、史作良: 你与张始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27民初166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始女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标的款939063元及利息。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10400元。 三、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账号:66×××66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马毅义联系电话:17719260288本院地址:宜阳县红旗东路邮编:4716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