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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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潜山市食为天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潜山市食为天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5.5万元; 三、被告***、***、***、***向原告潜山市食为天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履行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