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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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泰兴市都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28210号]; 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对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8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为贷款本金866837.38元、利息8273.3元、罚息116.57元(暂算至2021年5月10日)以及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