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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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宿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东城阳光名都23-503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