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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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赔款129666.82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赔款129666.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保费7280元及利息(以7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