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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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承担上述借款本息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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