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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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8998元(按月利率8.7‰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后段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共计36899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39号尚邦˙领域919室的抵押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衡房他证蒸湘区字第××号),在借款本金320000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数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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