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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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如数偿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0元; 二、被告***应如数偿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7256.5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7.5‰从1997年6月30日算至2019年8月10日止,后段利息按约定月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