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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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杉桥支行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应如数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4673.6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8.4‰从2013年6月21日算至2019年7月3日止,后段利息按约定月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