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晓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于2021年4月8日、9日、10日、1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侮辱谩骂的内容并以公开方式连续四天、每天各一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内容(该内容原、被告可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高晓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高晓雪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加付2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6-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