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晓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于2021年4月8日、9日、10日、1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侮辱谩骂的内容并以公开方式连续四天、每天各一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内容(该内容原、被告可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高晓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高晓雪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加付2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