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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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账户:62×××53)1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兴城农商银行温泉支行,账户:62×××38)1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