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账户:62×××53)1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兴城农商银行温泉支行,账户:62×××38)1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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