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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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953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41.82元(已扣除垫付的3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460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