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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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的罚息、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复利,共计1061794.94元,本息合计7061794.94元。2020年12月20日后的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33元,减半收取计30616.50元,由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