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东区宏盛毛线加工厂加工费69612元及利息,利息以6961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