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北街小微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北街小微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22000元,支付利息23127.61元(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付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北街小微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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