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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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其租用的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镇××能源电厂北侧179.54亩土地上的种植物及建筑物,并将该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民委员会”; 二、变更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民委员会土地占有使用费(179.54亩,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亩每年1130元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黄土塘村委负担890元,由***负担29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黄土塘村委负担890元,由***负担2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