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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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天安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56318.59元,扣除已付款70000元,还需给付286318.59元,给付办法:其中给付***201412.81元,返还紫金公司84905.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0元,鉴定费4260元,合计5710元,由***负担1149元,天安公司负担4561元。***、紫金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天安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天安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紫金公司直接支付(其中支付***4136元、紫金公司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