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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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赔付平安保险公司5750元,扣除平安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300元后,还需给付5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平安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安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