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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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0561.26元,利息15879.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332.64元(截至2018年6月1日),并支付从2018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分期手续费3207.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