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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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47854.4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568.65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371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财产保全费1319元,合计306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