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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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鹿寨县百鑫商城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7-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鹿寨县百鑫商城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