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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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桂0923民初147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43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债务清结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943元,经双方于2021年2月11日结算,将货款转为借款,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立写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而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4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800元,合计5793元给原告***,于2021年5月2日前还1500元,2021年6月2日前还2000元,余款2293元于2021年7月2日前还清; 2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不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的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按指印之日即2021年4月28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向锋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翠翠 书记员陈雪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