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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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百色市容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租金339330元,扣除第三人***已付119560元,仍应支付原告***租金219770元并支付分期分段相应的违约金10000元(从2019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4日,以21977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后的违约金计至付清租金之日止); 二、由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水费2720.96元,电费4000元,共计6720.96元。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