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林口县志国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林口县志国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7000元; 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林口县志国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林口县志国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