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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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7日止的利息为103989.15元,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贷款年利率10.235%基础上上浮50%计收)。 二、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5元由被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