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偿还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透支款本金68854元、利息8242.35元、费用12828元,合计89924.35元(2019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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