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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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29992.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用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