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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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云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楚雄云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23614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2332元,2019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款交本院); 二、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楚雄云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