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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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东中储海盈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莱芜市唐俊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莱芜市唐俊经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598735.3元及该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为344320.3元,罚息为72713.6元、复利为2909.03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融资额度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莱芜市唐俊经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莱芜市唐俊经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公证费3000元; 四、被告莱芜市唐俊经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有权对编号为D18070555322的电子仓单项下的财产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莱芜市唐俊经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158.39元,由被告莱芜市唐俊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