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30156元,其向原告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予以抵减后,还应赔偿原告20156元; 二、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5121.25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17元,其向原告已垫付医药费5297元,予以抵减后,应由原告返还3380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行号:3205××××0016,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或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4300××××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请注明***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