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301SJ2006020273248的《房屋托管合同》自2021年1月9日起解除; 二、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租金8800元,该支付责任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600元,该支付责任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因适应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该支付责任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