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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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货款204720元及剩余投标保证金2958元; 二、被告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以1637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迟延送货违约金829.46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409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2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4元,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反诉原告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