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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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飞鹰户外滑翔运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7080元; 二、被告安徽飞鹰户外滑翔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5075.5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安徽飞鹰户外滑翔运动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款项25021.5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负担285元,安徽飞鹰户外滑翔运动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