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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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本院(2017)冀068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罗江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东借款1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9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0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1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罗江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于东借款143.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83.7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0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6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维持本院(2017)冀068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原审被告罗江利、吴锐负担16563元,原审原告于东负担5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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