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24执保83号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育志,经理。

被申请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供自有房屋(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冲河村,五房权证小冲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吉2424民初1017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年9月27日立执行案件移交至执行局,案号为(2019)吉2424执保80号。于2019年9月29日在中国银行汪清支行冻结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XXXXX账户的存款346065.00元,冻结期限一年。委托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查封登记为***提供的担保房屋(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冲河村,五房权证小冲字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2年。

2019年10月14日***与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申请解除对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已作出裁定解除对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同时解除查封登记为***提供的担保房屋(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冲河村,五房权证小冲字第XXXXX号)。

至此,本案解除保全,予以结案。

执行员  **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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