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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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24执保83号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育志,经理。 被申请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供自有房屋(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冲河村,五房权证小冲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吉2424民初1017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年9月27日立执行案件移交至执行局,案号为(2019)吉2424执保80号。于2019年9月29日在中国银行汪清支行冻结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XXXXX账户的存款346065.00元,冻结期限一年。委托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查封登记为***提供的担保房屋(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冲河村,五房权证小冲字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2年。 2019年10月14日***与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申请解除对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已作出裁定解除对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同时解除查封登记为***提供的担保房屋(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冲河村,五房权证小冲字第XXXXX号)。 至此,本案解除保全,予以结案。 执行员 **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