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盈信建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
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盈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34804.5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盈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明细详见附表)。

三、被告***、***对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盈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30元,由原告广东盈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169.6元,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负担5506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盈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3.8元,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负担44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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