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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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粤1324执保70号 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1324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昆山支行80×××96账号的存款,查封限额为2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20×××54账号的存款,查封限额为800万元。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4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