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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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新4003执399号 严德义、李**: 申请执行人严德义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新400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德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4003执399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向申请执行人严德义支付案款14,43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6元,合计14,546元。现被执行人李**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新4003执3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