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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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证券回购融资本金492195000元; 二、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融资本金492195000元及逾期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融资本金492195000元及逾期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0.05%标准计算); 四、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交易失败违约金(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融资本金492195000元及逾期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融资本金49219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标准计算); 五、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需要缴纳的相应增值税费(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六、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23184.36元; 七、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万元; 八、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33921303股“摩恩电气”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00245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九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十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十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被告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宁波盈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淳安灿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宁波盈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7%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淳安灿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64%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宁波盈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7%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淳安灿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64%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六、被告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杭州恩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恩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恩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七、被告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杭州德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德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87%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德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87%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八、被告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83%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83%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九、被告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杭州德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德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67%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德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67%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被告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杭州恩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恩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14%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恩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14%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一、被告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杭州融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融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50%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融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50%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到杭州融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的杭州融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50%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持有的杭州融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50%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三、被告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二十四、被告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二十五、被告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二十六、驳回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7722元,由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722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2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