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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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东海县丰牧实业有限公司 东海县鹏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海县鹏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欠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复利和罚息),并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海县鹏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东海县丰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府苑路2号2-1、2-2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东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881号、0018116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22301003GB00005F00010001、320722301003GB00005F00010003】的折价款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含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8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6980元,由被告东海县鹏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