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包烈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30日,尚欠利息93368元;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0元,由被告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包烈明共同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