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东阳青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50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预交),由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