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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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791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5元,由***、***、***负担462元,天安财保无锡公司负担1383元。该款 判决 事项 已由***、***、***预付,天安财保无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