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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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信用卡本金7950.81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止2020年7月21日,利息3067.78元、违约金461.97元、手续费135.08元);2020年7月21日以后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7950.81元为基数,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支付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穂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