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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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2734.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394.6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2734.0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理赔款,则上述违约金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