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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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3733.65元及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6109.69元、违约金2683.05元,并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清偿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约约定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