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9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9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人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68195.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承担1187元,人寿公司承担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承担1806元,人寿公司承担612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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