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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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科左后旗朝鲁吐梅荣种子化肥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梅荣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9300元及违约金5178.24元(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止,共43.5个月,按月利率1.28%计算),合计1447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9元,由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梅荣种子化肥经销处负担48.63元,被告***负担16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