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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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422,622.00元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日止(按工作日计算); 二、由被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22,622.00元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从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工作日计算); 三、由被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原告***、***水电立户费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元,由被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